2006年10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上班时间被打 单位连带赔偿
王继然

  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雇员因故与同事发生纠纷并被打伤,事发后该雇员以自己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问题被打为由,将打人同事及雇人单位一并列为被告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。近日,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,打人者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等相关损失的60%计1165.57元;被告单位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。
  高某与任某均系某家政劳务服务公司聘用的临时工,今年4月14日下午,高某在工作的小区内与任某因故发生争执,导致高某左手受伤,后经鉴定属轻微伤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原告在受雇佣期间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任某纠纷中受伤,任某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。依据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,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,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”的司法解释,被告劳务服务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,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行为人任某追偿。